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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主管部门要到场处置

发布时间: 2016-06-12 09:21:54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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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纪洪 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楼盘开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杜绝引发业主群体事件。

据悉,针对楼盘开发过程中常见的逾期交付、办理权属证书、调整规划以及房屋质量问题,通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买受人的权责关系。

楼盘逾期交付房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知强调,依法依规处置相关问题。涉及楼盘逾期交付问题,应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诉买受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断裂,房屋无法按期交付或所建房屋被抵押查封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法院、银行等部门沟通,统筹协调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要积极进行调解,确无调解可能的,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经批准规划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屋买受人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失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涉及房屋质量问题,通知指出,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才能投入使用。

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保修。保修费用及保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相关部门协同负责楼盘开发矛盾化解工作

通知要求,在处理楼盘开发矛盾纠纷时,要坚持属地管理、依法依约、调疏结合、部门协同原则。住建系统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同负责楼盘开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涉及楼盘逾期交付方面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理权属证书方面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调整规划方面问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房屋质量方面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违章搭建方面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接到楼盘开发矛盾纠纷情况报告后,当地房地产、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0人以上的,部门分管领导要及时到现场处置;50人以上的,部门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

省住建厅强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制、属地主体责任以及责任查究机制。对楼盘开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涉稳突出问题的主管部门,省住建厅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加大问责处置力度。

责任编辑: z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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